劝返不回去的话会应该?
法律援助劝返就其性质来说,就是将对犯罪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由国内转移到国外。这样一方面国内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另一方面由于劝返需要在国外具体实施,因此政府部门也会参与其中。劝返是一个由党委、政府、纪委、司法机关(主要指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理想的状况是:党委、政府是第一序位的奉劝者;纪检监察是第二序位的奉劝者;检察机关是第三序位的奉劝者。换句话说,如果能在不动用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劝说外逃人员回国,最为可取。因为,由党委、政府对外逃人员进行劝说,此时给外逃人员的心理压力和情感冲击并不是很大,他们不会有太多的抵触情绪。当这些主体劝说外逃人员无效后,再由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主导进行劝说,此时的劝返更多的是我们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在和行为人进行“劝慰式的商谈”。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这一环做得比较充分,让外逃人员在心理、法律上认为回国受审确实是其权衡之后的最佳选择,那么就可以成功实现对外逃人员的劝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九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如: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