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七宝案王永刚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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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黑违法被判二十四年。
    以被告人葛七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强迫交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29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又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该组织中的4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对案件查明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1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其余13名非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被告人亦被分别判处刑罚。
    “涉黑案件”,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构成该罪的特征有: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