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终结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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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执行程序终结什么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二、执行程序终结和执行终结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执行终结是指: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2、后果不同
    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可以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程序,不再恢复。
    3、法律效力不同
    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执行中止,主要是因为法院为了避免未结案数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个办法。
    而执行程序的终结等于案件的实质性终结。
    三、执行终结有哪些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