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意思表示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1.企业采集员工个人信息有法律风险吗?
    企业依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当然不违法,所谓依法是指,在招聘订立劳动合同阶段,企业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了解员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比如,基本信息、健康情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构成等。
    在职阶段,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职工花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企业获取这些信息之后,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
    2.企业对哪些事项享有知识产权?
    企业产生的文字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均属于作品的范畴,各类发明专利、商业秘密等,企业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上的权益。
    3.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实践中,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并不一定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通常需要考虑员工提供的虚假信息、资料对录用、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否存在实质影响和不利因素。
    如果这些虚假的信息、资料对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等没有任何实质影响,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
    4.员工是否可以主张撤销提交的辞职申请或者签订协商解除(补偿)协议?
    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三类情形:
    (1)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之后,称怀孕、生病、工伤要求撤销辞职申请;
    (2)员工签订协商解除(补偿)协议之后,以怀孕、生病、工伤主张协议无效;
    (3)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以怀孕、生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里均涉及对于“重大误解”的理解和适用,即怀孕、生病等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从而导致做出的行为被法院撤销。
    5.员工以说谎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实践中,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员工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故意引诱企业做出错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决定;欺诈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可以是隐瞒真相,也可以是捏造事实;因为受到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企业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违背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员工隐瞒的涉及就业歧视的信息,或者与签订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或者企业招聘条件无关的信息,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欺诈。
    容易构成欺诈的情形包括,捏造、伪造工作履历、经验,学历、职业资格造假等,如果企业没有把这些信息作为应聘、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亦无法构成欺诈。
    6.员工以自杀自残、跳楼威胁企业如何处理?
    实践中,通常有员工提交辞职申请或者签订各类协议之后,以受到企业胁迫为由主张无效要求撤销,不过成功的概率非常低,证明企业存在胁迫手段本身就是一个难题。
    当然,员工以跳楼、自杀自残等方式,要求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签署补偿协议,要回辞职申请或者已经签字的协议解除协议等情形,均属于《民法典》中的可以撤销行为。
    故此,实务操作中,遇到上述情况,企业应当通过录音、录像、报警等方式获得证据,然后通过法律渠道要求撤销。
    7.我们和人员之间是承揽关系,造成第三方损失有谁承担?
    8.公司利用员工不懂法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在签订协商解除(补偿)协议时,应当向员工释明补偿的法律依据、标准、计算方式等内容,如果通过利用员工不懂相关的法律知识,或者缺乏判断的能力,而达成相关协议,这样协议则存在被撤销的可能。
    9.电子劳动合同、通过邮件签署的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吗?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简言之,电子劳动合同属于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但是由于电子数据本身所具有的易损性、易变更等特征,在使用电子劳动合同时安全性、稳定性成为首选需要考虑的问题。
    10.如何妥善处理失踪员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明知员工下落不明,按照旷工来处理,我们理解是存在合规风险的。
    稳妥的做法是按照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处理,中止履行期间无需支付工资、社保及公积金都可以停止缴纳,且中止履行期间的时间不算作工作年限。
    员工下落不明,失踪两年之后,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作出宣告失踪裁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