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回长春最新政策

法律援助

    哈尔滨回长春最新政策如下:
    1、各社区(村屯)要立即对返(来)长人员开展摸排登记,落实医学观察、核酸检测等措施。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要主动开展排查,及时掌握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曾到高、中风险地区地区,并向所在地社区(村屯)报告。各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要主动排查来长人员,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屯)报告;
    2、请广大市民持续关注疫情动态,留意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行动轨迹,现居住长春市且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行程轨迹有交集者,应立即向社区(村屯)报告,并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3、提醒广大市民近期不要前往疫情发生地区。如必须前往,务必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屯)、工作单位报备,并做好个人防护;返长前要主动联系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屯),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长;
    4、广大市民要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及时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