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老公要离婚,妻子怎么办
法律援助您好,关于您的问题,依据民法典1082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此时您不同意离婚,可以直接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会受理男方的请求。
如果您也打算离婚,那么可以和男方对于财产、抚养权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现在协议离婚夫妻双方也是需要去两次的。
如果双方就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只能由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