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列药品的描述按照劣药论处的是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按劣药论处的情形主要有: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
    《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