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入学政策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一)根据儿童户籍性质、住房性质、居住年限、学校招生计划等因素,划定城区小学及平原乡镇小学服务范围。
    1、户籍性质分为城区户籍(指户籍地址在鼓楼街道、果园街道、密云镇、檀营地区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外镇户籍(指户籍地址在密云区农村乡镇辖区范围内)、外区户籍(指户籍地址在密云区以外的其他区,含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四类。
    2、住房性质分为适龄儿童父母在密云城区有自有住房(以下简称“有房”)和无自有住房(以下简称“无房”)两种情况。其中,“有房”包括三类:适龄儿童父母或儿童本人持有房屋产权证书;适龄儿童父母或儿童本人持有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及相关入住证明;适龄儿童父母或儿童本人持有拆迁协议。“无房”指适龄儿童父母提供“自有住房”之外的在密云城区的住房手续。
    法律依据: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中小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24号)中提出了实施要求。苏州市教育局《深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三项规定的通知》(苏教办〔2007〕5号)明确规定公办学校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坚持不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持不分重点班和实验班,2009年苏州市教育局在入学招生文件中重申上述规定,并且要求经市教育局批准举办的体育和艺术特色班只能进行特长测试,不进行文化课选拔考试,更不能把特色班办成变相的重点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