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败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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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谁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有提出辩护的权利。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做出答辩。在复议期间,有督促申请人继续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权利。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被申请人可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改变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被申请人有全面接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义务。有向复议机关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的义务。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有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充当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师、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推荐的人、公民的近亲属。代理人具有的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请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是所谓的“复议前置”原则。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这种限制。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