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援助本文介绍了离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包括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情况以及离婚案件中可能涉及的重婚罪等问题。同时,提醒读者在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
如果夫妻双方坚决不愿意离婚,可以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如果双方都同意协议离婚,可以达成协议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有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关于“婚外情”的处理规定,只能通过道德谴责来规范这些人的行为。但是如果该第三者与他人有重婚行为,可以以重婚罪为由告对方重婚罪。但如果婚外情行为构成重婚的,则构成了犯罪,要接受刑事处罚,而且重婚属于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二、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如下: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总之,对于婚外情离婚的规定,可以进行协议离婚,也可以进行诉讼离婚。离婚后可以要求有过错方进行赔偿。
结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离婚时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并根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对于婚外情行为,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可以通过道德谴责来规范行为。如果第三者与他人有重婚行为,可以以重婚罪为由告对方重婚罪。但如果婚外情行为构成重婚的,则构成了犯罪,需要接受刑事处罚。同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知识产权的收益;
(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