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犯罪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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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根源是指犯罪产生、存在的本质所在。对犯罪根源的研究,目的在于对犯罪现象的本质有一个正确认识。犯罪根源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它是一定历史时期内无法避免的,只能随着历史发展的总趋势逐步消失。是指犯罪现象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产生的终极原因,也是我国犯罪学学术界习惯上所称的犯罪总根源。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产生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不同的人从不同角度对犯罪原因有不同的解释。举个例子,经济原因是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北京人现在很排斥外地人,有他的道理,因为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外来人员干的。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要吃饭,要生存。饥寒生盗贼,这是犯罪的基本原因。但是我们古人也说了,贫贱不能移,又怎么理解呢?说明这些经济、环境等不一定是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犯罪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政治的、经济的、心理的等等,甚至天气都有影响。对这些负责的社会原因不进行综合的整理,只简单的严打是不行的。我们的刑法学大家沈家本,苟不能化其心,而转任刑罚,民失义放,动立行刚。认为重刑是没有效果的,教化人民的途径在于政治治理等,在于教化人心。昨天在会上,香港有一个警务处处长,探讨为什么黑社会治理不了。他谈了一个观点,认为黑社会已经成了犯罪人生存的一个平台,只有在这里他们的就业机会等才能得到保护,因为他们大部分是有前科的。只有黑社会能给他们生活保障。因此我们的社会要反思,要让这些人不犯罪,需要做什么。这是从犯罪产生根源上来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