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教育机构的政策?

法律援助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教育机构是指进行各种教育工作的场所和教育管理机关。
    从法理基础来讲,教育培训机构享有的权利属于社会教育权,其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教育培训机构在民法中是“特殊企业法人”,其公益属性是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最显著的特征;在行政法中是“行政相对人”,与政府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归属于社会教育权范畴的教育培训机构,相对于国家教育权而言,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