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坚持创新驱动发展 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 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全面深化改革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 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 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提升国民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进民生福祉 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统筹发展和安全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坚持‘一国两制’ 推进祖国统一”、“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