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革命后法国近代法律建设特点 -法律知识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18世纪资本主义在法国部分地区已相当发达,出现许多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个别企业雇佣数千名工人并拥有先进设备。金融资本雄厚。资产阶级已成为经济上最富有的阶级,但在政治上仍处于无权地位。农村绝大部分地区保留着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实行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由天主教教士组成的第一等级和贵族组成的第二等级,是居于统治地位的特权阶级。资产阶级、农民和城市平民组成第三等级,处于被统治地位。特权阶级的最高代表是国王路易十六。18世纪末第三等级同特权阶级的矛盾日益加剧。特权阶级顽固维护其特权地位。在第三等级中,农民和城市平民是基本群众,是后来革命中的主力。资产阶级则凭借其经济实力、政治才能和文化知识处于领导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