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保护河流的法律
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作为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没有可参考的先例,立法难度较大。在深入研究,充分把握流域立法的特点和长江特色的基础上,长江保护法得以出台。长江流域涉及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横跨中国东中西三大板块。为形成保护合力,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与此同时,长江保护法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 一、加强城市河流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1、加强生态保护意识 2、利用技术手段 3、加大对城市污水的处理 4、尊重河流的自然形态 二、河流生态系统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具纵向成带现象,但物种的纵向替换并不是均匀的连续变化,特殊种群可以在整个河流中再出现;
2、生物大多具有适应急流生境的特殊形态结构。表现于浮游生物较少;底栖生物多具有体形扁平。流线性等形态或吸盘结构;适应性强的鱼类和微生物丰富;
3、与其他生态系统相互制约关系复杂。一方面表现为气候、植被以及人为干扰强度等对河流生态系统都有较大影响;另一方面表现为河流生态系统明显影响沿海(尤其河口、海湾)生态系统的形成和演化;
4、自净能力强,受干扰后恢复速度较快。健康河流生态系统的生物群落主要包括浮游和游动生物群、附着生物群、水陆交错带生物群和底栖生物群四大类。浮游和游动生物群是指河流水生物区的流动水中的浮游或游动的生物。河流的浮游植物只有当其生长速度达到在水流滞留时群体量能成倍增长的程度,才能保持它的群体。浮游和游动生物群对河流的水文条件如流速、水温和河床侵蚀等变化以及进入河流的有毒物质十分敏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