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局关于电影售卖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援助为建立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的电影市场体系,营造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环境,实施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杜绝电影市场违法违规及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
严格完善票务软件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是在现行《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软件技术规范》(GY/T 207-2005)基础上修订的,新标准体现了科技进步和电影市场发展的需要。各有关电影单位和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影院票务软件)提供商应及时完成软件升级工作,2014年5月1日起,影院不得新安装不符合新标准的影院票务软件。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严格督查本通知规定的执行和落实,并进行专项整顿治理活动,以确保电影经营的制度化、规范化、秩序化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