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用核设施

法律援助

    民用核设施是与军用核装备(核武器)对应。用于军事目的以外的一切核装置和核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装置。是各国原子能法所调整和规范的基本对象。主要是以核能为动力或以放射性物质为原材料的用于民品生产经营的设施。
    具体包括核动力厂(核电站、核热电厂、k供气供热厂等),核研究堆、实验堆、临时用装置,医用核设备,食品加工、防腐用核装置,农业、生物工程用核设施,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其他以核能为动力或以放射性物质为原材料的用于民品生产经营的设施。
    一、哪些属于高度危险活动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二、民用航空器致害由谁担责
    民法典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承担侵权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