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速度限制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允许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按照下列规定的速度行驶:(1)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时速,标明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2)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能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3)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的要求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的要求车速行驶。对于高速公路的时速之作出了最高时速限制,没有作出最低时速限制。但是,明确要求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法律客观: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