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版权费一般是多少

法律援助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作品类型和登记次数制定的,收费标准包括文字、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件、示意图件、模型作品件和建筑作品等。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登记证明文件可作为权利主张和纠纷处理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作品可由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
    法律分析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
    文字、口述作品件
    100字以下100元
    100-5000150元
    0元
    1万以上300元
    音乐作品件
    词曲300元,曲2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戏剧作品件
    3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曲艺作品件
    3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舞蹈作品件
    3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杂技作品件
    3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美术作品件
    3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摄影作品件
    3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工程设计图件
    5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产品设计图件
    5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地图件
    5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示意图件
    5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模型作品件
    5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建筑作品件
    15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变更登记次
    按照申请登记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撤销登记次
    80元
    补办证书次
    按工本费50元/个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
    结语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明确了各项作品的登记收费标准。根据标准,文字、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等的登记费用在300元以内,而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等的登记费用则为500元。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登记证明文件可以作为权利主张和纠纷处理的依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版权登记部门将为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提供登记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