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和丢失的区别
法律援助灭失和丢失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证件灭失”是证件物质的毁灭,所有人完全丧失了证件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件丢失”是证件遗失,虽然物质被遗失了,证件物质并没有毁灭,只是证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了所有人。
2、处理方式不同,被灭失的物质是无法被弥补的;只是物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了物质的所有人,物质被丢失是可以被弥补的。
一、灭失的风险的承担如下:
1、标的物毁损、灭失标的物交的风险,在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丢失物品的处理方式:
1、收件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
3、不知道的,要及时发布招聘公告;
4、在将遗失物送达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遗失物之前妥善保管遗失物;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灭失证件物质的毁灭,所有人完全丧失了对证件的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般包括物质上的灭失、占有的更新和丧失,还有法律上存在的不能恢复占有的各种情况。被灭失的物质是无法被弥补的。丢失是指,虽然物质被遗失了,但是并没有被毁灭。只是物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了物质的所有人。物质被丢失是可以被弥补的。
1、不同:“证件灭失”是指证件物质的毁灭,所有人完全丧失了证件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件丢失”是指证件遗失,证件物质并没有毁灭,只是证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了所有人。
2、处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补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补发、换发号牌或者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