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领养一个孤儿去哪里找怎么找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一)申请。 收养 子女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 (三)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 的子女。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