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良行为
法律援助一般不良行为包括: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矫正措施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严加管教;
2、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3、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4、因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5、有轻微犯罪行为,不需要刑事处罚,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人采取劳动教养,属于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