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良行为

法律援助

    一般不良行为包括: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矫正措施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严加管教;
    2、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3、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4、因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5、有轻微犯罪行为,不需要刑事处罚,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人采取劳动教养,属于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