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的构成特征具体是怎样的

法律援助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战时,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人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宣布国家进人战争状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如果国家在非战争状态下,与邻国发生局部边界冲突时,该地区的部队受领作战任务的,该地区也应属于处在“战时”。
    这里所说的敌人,是指国内外带有军事性质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武装力量。敌人包括国内敌人和国外敌人。武器装备,是指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是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器械,包括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统包括:杀伤手段、投掷或运载工具、指挥器材。军事技术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气象保障器材、军用车辆、伪装器材等。军用物资指除武器装备外供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所使用的物资,如油料、药品、建材、器材、被装、车辆等。提供非用于军事的物资,不构成本罪。为敌人提供上述军用物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无论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或者为向敌人提供而购买、携带、运输,均可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主体的只能是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划清资敌罪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界限
    1、前者资助的是敌人,即敌对国家或敌对阵营;后者资助的是犯罪人。
    2、资助的物品不同。前者资助的是武器装备、军用物品;后者资助的主要是金钱、普通物品等。
    根据规定,构成资敌罪必须是在“战时”,即必须是在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接受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时。通常情况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入战争状态。不过,要是国家突然遭受外国袭击,来不及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宣布进入战争状态,自遭受突然袭击时起,国家就自然进入战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