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的建立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979年4月邓小平首次提出要开办“出口特区”,后于1980年3月,“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并在深圳加以实施。按其实质,经济特区也是世界自由港区的主要形式之一。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并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发展目标。中国经济特区诞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长于90年代。经济特区的设置标志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中国大陆地区共有7个经济特区。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1988年4月,设立海南经济特区。1992年中国加快改革开放后经济特区模式移到国家级新区,上海浦东等国家级新区新的特区扩大改革等发展起来,成为中国新一轮改革重要标志。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会议上中央正式批准霍尔果斯、喀什设立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建立经济特区。1980年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特区鼓励客商及其公司投资设厂或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工业,并在税收、金融、土地和劳动工资等方面予以适当的优惠条件。这4个特区的总面积为526.26平方公里,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管理体制和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多种经济并存的综合企业、综合体制。《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二条 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各特区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 特区为客商提供广阔的经营范围,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保证稳定的经营场所。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以及客商与我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行业,都可以投资兴办或者与我方合资兴办。第五条 特区的土地平整工程和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码头、通讯、仓储等各项公共设施,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兴建,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外资参与兴建。第六条 各特区分别聘请国内外专家和热心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有关人士组成顾问委员会,作为该特区的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