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迁到上海户口条件
法律援助一、外地户口迁到上海户口条件
上海夫妻投靠落户政策
1、结婚满10年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年满35岁,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投靠方必须同时具备结婚满10年、年龄满35周岁的条件。
2、结婚满7年
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结婚满5年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投靠落户上海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申请人至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投靠落户上海办理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只需提供以下一种凭证: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
10、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四、投靠落户上海办理步骤
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相关材料后进行受理,上报分局人口办,同时出具相关受理回执。
1、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2、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3、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4、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5、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7、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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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