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积极分子应该怎样努力创造条件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一、端正入党动机
1、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2、树立全知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3、在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2、积极参加党组织安排的活动;3、努力道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4、认真参加党组织的培训;5、自觉接内受党组织的考察
三、努力学习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坚持不懈的学习、再学习;2、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3、自觉坚持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4、在学容习工组中创造一流业绩;5、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和革命气节。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