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属去部队医院看病怎么收费

法律援助

    军人家属看病优惠政策如下: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办理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一、配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二、子女:子女应出具出生证或与军人配偶同在一起的户口本三、配偶、父母及配偶父母社保卡复印件、银行卡(仅限六大行)四、照片,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照片为一寸白底照片纸质版加电子版,电子版要求283X402,分辨率300dpi 格式为JPG照片保持完整,人物不拉伸不变形无明显色差,严禁利用软件变更背景,头像边缘 严禁有红边、蓝边,禁止进行头部替换操作。军人家属去军区或部队系统医院看病就诊的,军人家属有《社会保障卡》携带以外,还需要携带《军属证》或《军事优待证》(格式和名称各地不一);前者可以得到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后者可以得到类同军人一样的军人优先待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军人及其家属按照规定的医疗体系就医,在合理医疗范围内,军人享受免费医疗: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享受优惠医疗,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 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提高基层官兵及其家属医疗保障水平。明确驻高原、海岛等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的军人及其随队生活的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到驻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二是提升官兵普惠医疗保障质量。健全军内无障碍医疗保障机制,全面实行门急诊就医全军医院和派驻门诊医疗机构“一卡通”,优化住院转诊路径;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保障水平,药品范围统一按照驻地省级职工医保政策标准执行,医用耗材在规定限额内的部分予以免费;完善跨军地就医机制,明确因急性伤病、外出患病、疑难危重疾病等情况可就近就便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三是扩大官兵家属军队医疗保障范围。实现官兵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免费或者优惠,18周岁以下子女和持军人保障卡的军人配偶直接减免费用;持社会保障卡的军人配偶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经医保结算并扣除完全自费部分后,剩余医疗费用予以免收;军官、军士的父母和配偶父母,经医保结算并扣除完全自费部分后,门急诊和住院费用予以优惠。四是规范军队医疗保障工作制度。按照集约高效原则,明确军队应保障的诊疗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范围,建立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