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应当实行什么处置
法律援助放射性废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置。
放射性废物分为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5类,其中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和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属于低水平放射性废物范畴。5类放射性废物对应的处置方式分别为贮存衰变后解控、填埋处置、近地表处置、中等深度处置和深地质处置。
各类放射性废物处置具体规定如下:
1、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中所含主要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很短,长寿命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在解控水平以下,极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半衰期一般小于100 天,通过最多几年时间的贮存衰变,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即可达到解控水平,实施解控;
2、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接近或者略高于豁免水平或解控水平,长寿命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应当非常有限,仅需采取有限的包容和隔离措施,可以在地表填埋设施处置,或者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在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中处置;
3、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短寿命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可以较高,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含量有限,需要长达几百年时间的有效包容和隔离,可以在具有工程屏障的近地表处置设施中处置。近地表处置设施深度一般为地表到地下30 米;
4、中水平放射性废物中含有相当数量的长寿命核素,特别是发射α粒子的放射性核素,不能依靠监护措施确保废物的处置安全,需要采取比近地表处置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措施,处置深度通常为地下几十到几百米;
5、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所含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很高,使得衰变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热,或者含有大量长寿命放射性核素,需要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需要采取散热措施,应采取深地质处置方式处置。
综上所述,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法律依据】: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
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