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爱情吗?女子缺钱做性交易,男友帮忙招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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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聚焦】
    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宾馆内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警方立即赶到现场抓获两名嫌疑人,嫌疑人小丽29岁、小强22岁。调查的过程中,双方承认,是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随后,警方通过对两名嫌疑人手机的分析,发现这名湖北女子小丽在当地的活动轨迹、联系人以及微信的通讯情况,发现她卖淫的介绍人小丁。令人惊讶的是,小丽说,小丁是自己的男朋友。
    民警介绍,25岁的本地人小丁在录口供时说,由于女朋友急需要用钱,小丽自己主动提出要去卖淫,小丁也同意了。于是二人谋划在网上找到了个介绍卖淫的上家,这个上家一头跟小丁联系,另一头联系客人,联系好后便将酒店地址以及房间号告诉小丁,小丁再告诉女朋友。小丁、小丽与上家商议,事成之后,小丽会收取“交易费”400元,通过微信转给男朋友小丁,小丁再分给上家150元,俩人自己拿250元。
    经查,自今年9月份以来,上家通过微信招嫖向小丽介绍了卖淫活动几十次,两人共获利14000余元。目前,上家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小丽、小丁和小强分别被行政拘留13天,3天、2天。
    【律师普法】
    一、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4、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5、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嫖娼处罚后会留案底吗?
    案底即犯罪记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嫖娼拘留是行政处罚,案底是刑事犯罪,必须法院判刑以后才会有案底。
    所以,嫖娼拘留不会留下案底,但会保存在公安部门的档案室中,如果涉及到写无犯罪记录,会被注明在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