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取证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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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录音设备的选择
    现在许多的电子数码产品都能够录音,比如说手表、录音笔、
    MP3、
    MP4、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等。当事人应当选择录音较为清晰、录音续航能力较强的录音设备。在录音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录音产品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同时进行录音。手机通话录音,要选择全自动录音的软件,以保证录音的完整性。
    (二)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时间上,要尽早取证。越早进行录音取证,取证的对象越无防备的心理,特别是在初次“协商解决(我方可以假意提出)”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倘若初次录音失败,或者我方起诉之后再录音,取证对象可能会从有利其本身的角度进行协商。
    地点上,要保障录音清晰可辨。录音地点的选择,应该尽量选择较为安静,能够保证双方对话较为清晰可辨的场所。电话录音,还要注意选择信号好的地方打电话。
    (三)录音取证的方式
    录音取证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为面谈录音,二为电话录音。
    面谈录音的方式有时会更加有利于取证,因为电话录音时,当商谈出现争端,对方可能会直接将电话挂断;而当面商谈,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追问下去。
    (四)录音取证的具体进行
    为便于录音取证,我们可以以“协商”等较为合理的理由去面谈并录音。商谈前,我方应事先研究并归纳出希望对方承认的相关事实,以便在商谈中相机进行引导。
    1.协商过程中,务必交代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注意,要用较为自然的方式明确对方身份情况,以免对方察觉。如有律师协同,最好以员工的身份陪同,且服饰方面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的相当;
    2.协商时,要尽可能地明确相关案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地点、起因、经过及结果;
    3.如果我方手头上有部分相关案情的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我方手头上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之一;
    4.我方应提出事先准备好的相关问题,尽量引导并促使对方说出相关事实,或者我方说出,对方承认;
    5.谈话内容尽量简洁,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采用要挟、威胁等语气商谈,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不合法,而使法院不予采信;
    6.要着眼于事实方面的确认,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7.录音过程不要间断,否则可能认为有剪辑。还要注意控制谈话时间,只要确认了相关的案情要点即可,最好有结束语如“那就这样吧”、“再见”“我们回去再考虑考虑”;
    8.为便于法官明确录音内容,我方应将录音整理成书面的文字材料、录音证文件(如果录音文件较为特殊,需要将录音播放器一同刻成光盘)一同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
    (五)公证的录音取证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并出具公证书,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