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公司找哪些平台

法律援助

    卖公司时寻找的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三、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四、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法律依据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