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有哪些

法律援助

    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有以下这些: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①供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监理的性质有哪些:
    1、服务性
    它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科学性
    监理的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智力的服务。
    3、公正性
    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之间的公正的第三方,要维护建设单位和不损害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4、独立性
    与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应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