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行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援助(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
(一)我国缺乏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扶持
目前,我国央行通过窗口指导,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原有信贷规模基础上调增5%,对地方性商业银行调增10%,并要求这部分额度必须用于中小企业、农业或地震灾区;随后出台政策放宽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对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虽然这些政策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但长期来看,仅靠增加贷款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比照国际经验,许多国家依据中小企业所有制类型和行业特性,对其融资都采取了各种优惠政策进行扶持。
(二)我国缺乏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对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支持而设立了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一方面,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为一部分无法通过一般渠道获得商业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了风险担保,解决了其资金需求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成立政策性基金,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我国,中小企业分属于各级政府及各产业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权较为分散。金融体系没有成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尚未构建完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而导致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也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这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中小企业经营稳定性差,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在信息收集、分析市场方面投入成本少,因而易受经济景气性、金融环境以及行业变化的影响,这对于以稳健经营为宗旨的银行来说意味着还款的不确定性增加。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统计,有近30%的小企业在成立两年内消失,由于经营失败、倒闭或破产等原因,有近56%的小企业在4年内退出市场。它反映了中小企业的经营稳定性差、投资风险大这一特征。在这种形势下,银行本着稳健性的经营原则,自然会尽量少贷或不贷给中小企业资金以规避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了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四)中小企业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不足
金融机构在向信息不对称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虽然难以获得贷款决策所需的信息,但可以从企业所提供的抵押品或者第三方担保中获得关于企业未来偿还能力的信息和保证,从而做出贷款决策,并且抵押有助于解决逆向选择问题。但由于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比率低的财务特征,所能用于抵押的资产相对十分匮乏。因此商业银行不愿意对中小企业放贷。
(五)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贷款成本高,银企关系恶劣
近年来,部分中小企业信用观念十分淡薄,利用虚置债务主体、假借破产之名、低估资产、逃避监督等各种方式逃、废、赖银行债务。这些行为进一步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相应地也降低了银行向中小企业增加贷款投放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