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广告不得具有哪些情形
法律援助简述广告不得具有以下四种情形: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