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体验笔记摘录

法律援助

    每天早上登录一下三茅招聘,刷新一下职位和简历,签到领积分,已经变成一种习惯了。把各大招聘网站的信息数据汇总到一个平台上,是所有各自为营的照片网站没有的一种创新的招聘模式,也超级符合现在大数据时代的趋势,不用再自己用表格统计招聘效果,非常方便而且高效!
    1、提供有吸引力的工作描述
    传统的工作描述通常会罗列公司所要求的技能、资历以及工作经历等,它发挥不了营销工具的作用,也预示不了应聘者能否在这个岗位取得成功。所以,你必须少用这种列表。
    企业要站在应聘者的角度,在工作描述中重点强调他将在这个岗位上做些什么,他能学到什么,他将成为什么样的人。你还要清晰地表述他可以发挥的影响力。从营销的角度看,你必须消除那些非描述性的头衔。有家公司在为自己的大型慈善团队招聘主管时,给对方的头衔是“非赢利性组织CEO―回到未来”。并且,它在广告中描述了应聘者在接下来的五年中可以在慈善事业方面发挥的影响力。这样的工作描述极具吸引力。
    2、提高招聘团队的责任感
    在提供让人眼前一亮的工作描述之前,你必须让招聘经理清楚地描述出应聘者未来的工作内容以及他要交付的工作成果。通过迫使招聘经理将空缺岗位所需技能和资历,转化为实际工作中的绩效目标,你就能提高他对招聘工作的责任感以及对空缺岗位的理解。
    一开始,你要问问招聘经理,如果应聘者问他“我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公司是如何考核我的绩效的”,他会如何回应。顶级人才每次都会问这个问题,所以招聘团队中的每个人都要非常清楚这些岗位的绩效目标。如果你不知道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这些人做什么,面试的准确性就会有所欠缺,因为每个面试工作人员都会受限于他自己的评估标准,前来应聘的顶级人才会给这些不同的标准弄得晕头转向。
    3、让发展机会成为焦点
    招聘广告方案必须清晰地指出这份工作所具有的挑战,应聘成功者能在公司发挥的影响力以及成长机会。例如,“帮助公司向市场推出高科技含量的汽车空调控制器就远比“(你)必须具有五年的汽车电子产品营销经验”有吸引力得多。
    当招聘官初次接触应聘者―不管对方表现得积极还是被动,你的重点必须放在促使应聘者站在职业发展的角度去评估你所提供给他的机会上,而不能让他仅仅把它当作另外一份能提高更多薪水或离家更近一点的工作。这能有助于谈判流程的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他被竞争对手吸引走的几率。
    4、搜索“早起的鸟儿”
    顶级人才不会去求职市场寻找与他们的技能和经验相匹配的工作,他们只会悄悄地进入市场。首先联络以前的同事,做一个从上至下的行业与公司调查。如果无果,他们会借助更广的人脉加大调查力度。
    企业的人才搜索计划需要通过把招聘广告投放到合适的地方,吸引到这些“早起的鸟儿”。你还可以通过积极推动内部员工推荐计划,确保这些顶级人才第一个联系你的员工。
    5、允许应聘者“只是看一看”
    大多数公司的招聘流程与职业网站都是以应聘者准备好应聘某个特定职位为前提而制定的。这个理念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顶级人才,特别是那些“早起的鸟儿”,往往只是看一看并比较比较自己手头的诸多选择。为了适应这些人才的需要,招聘人员绝不能太激进地推动招聘过程,招聘经理必须乐于与应聘者们进行“探索式的”交谈与会面。职业网站需要允许应聘者实时与招聘官交谈,浏览大量岗位,而不是专注于具体的入职要求。
    【转载】人生需要沉淀,宁静才能致远
    所谓成长,就是把原本看重的东西看淡一点,原本看淡的东西看重一点。人生就像蒲公英,看似自由,却都是身不由己。云来雁往,为寻一场归宿。错失了的幸福,就不要了,那不是幸福的归宿。好好赶路把,还有下一站的幸福。过去的,别留恋了。得到的,好好珍惜。
    生活有进有退输什么也不能输了心情。心情好,什么都好,心情不好,一切都乱了。想哭就哭,想笑就笑,不要因为世界虚伪,你也变得虚伪了。别让自己活得太累。应该学着想开、看淡,学着深藏。别让自己活得太累。适时放松自己,寻找宣泄,给疲惫的心灵解解压。给时间一点时间一切都会过去。
    今天的事,今天办;能办的事,马上办;困难的事,想法办;限时的事,计时办;重要的事,优先办;琐碎的事,抽空办;个人的事,下班办;别人的事,努力办;着急的事,细心办;重大的事,清楚办;困难的事,分步办;讨厌的事,耐心办;开心的事,开心办;所有的事,认真办。
    有时候为一个人倾尽一切,比不过别人什么都不做。人生学会画句号,就是有始有终,不会半途而废。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要对自己说:这是正常的。而不要说:我怎么这么倒霉?因为比你倒霉的人多的是,积极、阳光的心态能助你走出逆境!
    有些事,你把它藏到心里,也许会更好,等时间长了,也就变成了故事。人的一生,总是难免有浮沉。生活是一磁带包罗万有的歌,每天唱不完的是喜怒哀乐,不停流淌着的旋律是命运的起起落落。若想谱写出一首首优美动听的歌谣,学会放下该忘记的,记住该记住的。
    人生的起点和终点之间,存在一段距离,那就是生活;在匆促奔波的旅途中,别害怕自己的迷茫,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做过的事不要后悔。经常可以看到不少人自怨自艾,为曾经做过的错事后悔不已,为过去的事而消沉,为过去的事而落魄。世上永远没有后悔药。
    人生中,很多东西都不属于我们,属于我们的只是一种经历,一种成长,一种体验。欲望太多,只会增添人生的负累,明智的人知道如何选择,能够适时地放弃,能够果敢地选择自己的人生方向。只有懂得放下过往,放下欲望,放下贪婪的人,才能过得更加充实,轻松和精彩。
    有时候,人就是如此,对自己最好的人明明就在身边,但是,却不好好珍惜,去追寻一些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等到失去了,才感觉心里空荡荡了,包裹着心的那层温暖消失了,才知道后悔了。不管过去与未来,眼前的人才是最重要的,要好好地把握眼前的人,莫要失去才后悔。
    人生需要沉淀,宁静才能致远;人生需要反思,常回头看看,才能在品味得失和甘苦中升华。向前看是梦想和目标;向后看是检验和修正。不艾,不怨,心坦然。生活,有苦乐;人生,有起落。学会挥袖从容,暖笑无殇。快乐,不是拥有的多,而是计较的少;乐观,不是没烦恼,而是懂得知足。
    【死刑辩护】看如何从死刑变为死缓
    关于【死刑辩护】看如何从死刑变为死缓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洪某15周岁,放寒假去旅行,在火车站候车时,捡到他人遗失的一个电脑包,包里有人民币3000元和一部ipad。
    洪某早就想拥有一部ipad,所以就将电脑包占为己有。
    后来失主通过车站监控录像等线索找到洪某,要求他返还电脑包和相关财物,洪某拒不交还,失主遂起诉致法院,告洪某侵占罪。
    办案思路及心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进行了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洪某捡到别人的遗忘物,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失主又明确表示要去法院起诉,因此,洪某的侵占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鉴于他只有15周岁,不满16周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洪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法院会责令他的父母对他加以管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之所以要严格区分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是由于年龄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有决定性作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行为人只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才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为无刑事责任年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中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即只对第17条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等八种特别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无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依据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7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因洪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罪辩护】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2012年3月被告人唐某醉酒后载苏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具备汽车驾驶经验的情况下首次驾车即驾驶前照灯不合格的松花江牌小客车,沿路况复杂、设有众多摊位的道路行驶,车辆撞伤六人,后唐某逃逸,经鉴定1人重伤,唐某负全责,唐某于案发当晚被抓获。
    2012年3月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西青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4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西青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12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西青区西青检察院决定并由天津市西青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办案思路及心得2012年5月,被告人唐某的父亲慕名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经咨询后决定聘请本所律师为被告人唐某的辩护律师。
    我所律师于当月13日到检察院查阅相关案件,随后会见了唐某。
    经过仔细查看案卷并结合被告人唐某自己陈述的事实经过,认为被告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确定了变更罪名的辩护方案。
    审理经过本案于2013年1月开庭,公诉方提交了
    1、书证物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笔录。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律师发表刑事辩护意见认为
    1、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该行为是在驾驶运输器的过程中产生的,而且产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结果犯;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是采取类似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律师认为危害公共安全应是采取危险手段,其行为仅次于上述的危险性质,是危险犯,该罪不要求严重后果,只要有危险行为即可。
    本案中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主观为过失。
    2、参照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本案被告人唐某对严重结果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冲撞后采取了措施并未继续冲撞,主观上并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唐某属于初犯,事后主动认罪悔过并积极赔偿,与四位受轻伤的受害人达成谅解,故本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裁判结果2013年6月,在综合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多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肇事后逃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量刑。
    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被捕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综上,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
    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本案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相关内容:
    【有期徒刑的执行】主要内容有哪些
    有期徒刑的执行包含的内容有:
    (1)有期徒刑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45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2)有期徒刑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这里所说的“监狱”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的场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其他执行场所”是指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3)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根据《刑法》第47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故意伤害辩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关于【故意伤害辩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
    山西省某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K某,在2008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开支等手段,以各种名义,从自己保管的小金库,共支付28万余元,贪污归己。
    并贪污广告宣传牌补偿款60030元。
    上述四起犯罪事实共计数额34万余元。
    假如《起诉书》的指控全部成立,当事人将面临10年到15年的刑期。
    办案思路及心得李常永律师远赴山西办理该案。
    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关法律,多次会见当事人,李常永律师制定如下辩护方案:
    战略上,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均做无罪辩护。
    战术上,针对每一起指控,李常永律师均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辩论:
    一,控方提供的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证言与证言之间、言词证据与客观书证之间,存在一系列无法解释的矛盾和疑点。
    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法治精神,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二,辩护人举证(书证材料、音频材料、证人出庭作证),扩大原来证据体系中的合理怀疑。
    三,反复渲染、强调反贪局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证据上的不利后果,理应由控方承担。
    在本案中,李常永律师综合全案证据,采取“证据分析+辩护人举证+程序辩护”相结合的辩护方案,与被告人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由于受到某些“案外因素”的影响,办案律师的人身曾经遭受威胁。
    但是,李常永律师不畏强权,始终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敢于辩护、善于辩护,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了最好的辩护。
    裁判结果《判决书》认定:
    “K某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支付锅炉款5万元,噪声自动检测电子显示屏13万元,服装款103720元的名义从小金库共支付28万余元的指控证据不足,均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D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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