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字体属于著作权范围吗?
法律援助字体与具有相应字体的文字之间的关系属于思想内容与表现形式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应字体的文字是字体的表现形式。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内容。所以具有相应字体的文字可以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字体本身不具备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有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被复制的特征。
一、司法对于字体的规定
其实,虽然法院大多数会支持版权方的诉求,但是司法界对于商标字体的版权保护并没有明确、一致的结论。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可是到了另外的判决里,另一个法院又认为“单字也是美术作品,理应受到保护”。
即便如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还是要建议企业要不就花点钱请一个靠谱的设计师,或者就干脆使用黑体、宋体等字体。如果收到了版权的停止使用通知,也可以采取换一种与原来商标字体近似度差距较大的字体进行商标使用。如果选择更换,企业最好重新以新的商标标识进行新的商标注册申请。现在来一品标局,商标双享注册,花一次钱,享2次注册服务,让商标注册不再是难题。
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有的称为必须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而不是从别人的作品中抄袭来的。所谓创作,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即作者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进行观察、体验、研究、分析,并对社会生活的素材加以选择、提炼、加工,运用自己的构思、技巧,塑造出艺术形象或表述科学技术的创造性劳动。
(二)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
智力劳动的范围很广,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只是智力劳动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如在生产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添入了一些催化剂,使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又如在体育比赛中和对方斗智,出人意料地摆出新的阵容、阵式,战胜对手等,这些也属于智力劳动,但如果未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表现形式将其表达,就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的创作,不能称为作品。
(三)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即作者须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如无一定的表现形式,思想仅存在于脑海之中,他人无法感知,不能称为作品。简言之,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四)能够固定于一些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
如文字作品固定于纸张,摄影作品固定于胶卷,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固定于胶片、录像带上,这样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们复制使用。假如一些在沙滩上作了一幅画,未通过一些物质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很容易消失,就难以保护。口述作品虽未固定于一些有体物上,除众人皆知的外,也须符合能以一些有体物将其固定下来的条件。如能以纸张、磁带将其记载、录制下来,否则也难以保护。
三、微信公众号抄袭是否侵犯著作权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
1、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络上私自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微信公众号如果采取超文本链接的方式,而且链接的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