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的区别

法律援助

    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的区别具体如下:
    1、构成的要件不同。
    (1)表见代表的构成要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越了其代表的权限;
    善意的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没有超越代表行为。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
    相对人依据一定的事实,相信或者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依据的事实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不作否认表示的;其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如代理人持有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等。
    相对人主观为善意,无过失。表见代理行为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所以要求相对人主观是善意的。
    2、法律后果不同:
    (1)构成表见代表行为,即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予认可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的代表行为仍然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为由主张抗辩;
    (2)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且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撤销权。是由被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表见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