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与法律法规

法律援助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对于自身疾病、治疗方法、治疗效果等事宜所享有的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直接知情权包括医疗资料知情权、医疗行为知情权和医疗事故知情权;间接知情权包括医疗费用知情权、病历资料封存知情权、证据保全知情权、医疗事故鉴定知情权和尸检知情权。这些都是患者知情权的延伸,旨在保障患者了解和参与医疗过程,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它是以特定的“知”的利益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对于一般的事项,任何人都享有“知”的权利,所有的其他人都负有满足其“知”的义务;对于特定的事项,掌握情报来源的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因此,知情权具有具体人格权的特征,与隐私权等权利一样,具有独立的地位,并且可以对抗其他的具体人格权。只不过知情权的内容过于复杂,不容易界定而已。具体到医疗服务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因此,患者知情权的定义是指患者对于自身的疾病、该疾病的治疗方法、治疗效果、不良反应以及对医疗争议的处理程序等事宜所享有的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患者知情权可以分为直接知情权与间接知情权。直接知情权是《条例》明确规定的患者享有的知悉权利,包括:医疗资料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提供的义务。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医疗事故知情权。患者对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在发现后有通报、解释的义务。间接知情权是《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患者的知情权,包括: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病历资料封存知情权。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应当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证据保全知情权。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医疗事故鉴定知情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及医疗机构可以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可以要求鉴定专家回避。尸检知情权。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权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有权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有权知道检验后死者脏器的下落。这些属于患者知情权的延伸。
    结语
    患者的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涉及到患者对自身疾病、治疗方法、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等方面的了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有权知晓医疗资料、医疗行为和医疗事故等内容。此外,患者还有间接知情权,如医疗费用、病历资料封存、证据保全、医疗事故鉴定和尸检等方面的权利。这些知情权的保障,有助于患者了解真实情况,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并尊重患者的知情权,确保其得到充分的信息和保护。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