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在台湾设立了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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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清朝在台湾地区设立行政机构来管理台湾。清朝在台湾地区设立的行政机构分为文武两个系统:1、文官系统由道员、知府、知县组成。台湾道是最高行政长官(正四品),知府为二等行政长官(从四品),下设同知、通判、经历等官员,负责行政、司法、财政等事务。为改善吏治,康熙60年(1721年)起又每年派遣御史来到台湾巡查。2、武官系统分为总兵、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和把总。台湾镇总兵为最高军事长官,正二品,归福建水师提督指挥,与台湾道分管军、民两政。清朝政府在台湾的正常驻军台湾镇有总兵1人、镇标3营、安平水师副将营、澎湖水师副将营、南路参将营、北路参将营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