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法律援助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4.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试验;
    (二)生产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生产试验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3.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4.遗传性状稳定;
    法律依据: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