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文学创作受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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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一、国内的文学创作受谁管制?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由国务院规定,所以国务院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受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文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一直发展到今日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几千年。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
    《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
    (一)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
    (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
    (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
    (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
    (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
    (2)乐器;
    (3)建筑艺术形式。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几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具体的作者。表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个说唱人、舞蹈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例如,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同红县土族聚居的年都乎村有一种“於菟”舞。“於菟”是春秋战国时期楚人对虎的称谓,从“於菟”舞里可以依稀看到两千多年前楚人祭祀山神舞蹈的情形。“於菟”舞在年都乎村口教身授,代代相传,每年农历11月20日祭山神的时候,村民们都表演“於菟”舞。可以说,年都乎村视为“於菟”舞的作者,饰“於菟”的村民是“於菟”舞的表演者。
    二、著作权人身保护的内容
    1、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十八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所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纵观各国的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2、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3、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4,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
    (一)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
    (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
    (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
    (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
    (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
    (2)乐器;
    (3)建筑艺术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