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只要协商一致,不违背法律的强行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都应当承认其有效。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均等分割。即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后,每人分得一半。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但处理的差别不得过大。
2、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一般可根据均等原则,并考虑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均等分割是一般原则,但必须考虑共有人的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其中贡献大小是确定分割的主要参考因素。因而,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经常存在不均等分割的情况。
3、分割合伙共同共有财产,原则是按出资比例分割。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在共同共有财产中实际上形成一种潜在的份额,该潜在的份额决定各合伙人盈余和亏损的承担。分割合伙财产时,亦依此比例进行。
4、分割共同继承的遗产,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具体方法,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是实物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往往是集合物,因此可以按照各种不同的财产价值作计算标准,分配给不同的共有人。对此,要考虑各共有人的职业、生活的特别需要,将需要的物品分给该人。可分的共有物,可以实物分割分配。
二是变价分割。对不能实物分割的共同共有物,可以变卖共有物,各共有人分割价金。
三是作价补偿。对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可以分配给一个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