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思维的特殊性

法律援助

    法律逻辑思维的特殊性:
    1、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
    2、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