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与案外人区别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民诉法所指的案外人与第三人都是除当事人的其他人,但是在利益等方面是有区别的,他们的区别为:
    1、利益关系不同。案外人是指未参与此案但在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第三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2、诉讼地位不同。案外人在此案没有独立诉讼的地位,而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3、利害关系不同。第三人为参与案件审理又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案外人就属于没有参与案件审理,但有利害关系的那一类人。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