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离职和协商离职的区别
法律援助主动离职和协商离职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协商离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愿,有可能存在过错;而主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2、待遇不同。协商离职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合同期未满,一般由劳动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用工方同意后,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工方要给付劳动方应得的劳动报酬及其它权益。主动离职是劳动方未与用工方协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不能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还有可能遭用工方追诉违约损失。
3、主体不同。协商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主动离职的主体是劳动者。
对于劳动者而言,主动离职与协商离职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能拿到补偿和领取失业金。正常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自己主动申请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是如果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企业要解聘劳动者,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