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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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是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存贮器内的档案材料。电子计算机运用其存贮功能,把需要储存的信息编制成一定的程序并通过输入装置输进计算机主控制系统的中央处理器,由其自身对电信号进行识别和处理后转变成磁信号固定于软盘,使用时只需操纵输出设备、发出指令,计算机就会自动检索并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示出文字、图像或数据,人们可以直观地进行感知。
    计算机储存的证据如果不在屏幕上显示出来,人们就无法感知它。因此,计算机储存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
    计算机储存的资料运用于证据领域,主要在于其储存功能和与之相联系的检索功能。运用其储存功能,可将其储存的有关资料查证属实后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把有前科、有劣迹的公民或重点掌握对象的指纹、血型、年龄、职业、籍贯、履历、体貌特征以及新技术条件下的声纹、眼纹、全息照片等信息资料输入存贮器内,可以供司法人员查找取证。
    运用计算机的检索功能,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检索比对,进行同一认定,如把现场提取的指纹、毛发、血型、鞋印、录音等与储存的资料进行比对,确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留。这种检索和认定过程与人工调取证明材料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鉴定的过程十分相似,但它是计算机智能的发挥过程,是按照统一的程序自动编排储存、自动将送检材料与干百万份档案进行检索比对的结果,计算机当然也不能承担鉴定人应负的任何法律责任。
    一、电子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手机短信形式电子证据的收集。
    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作为最终审判的证据材料。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侦查和审判中使用。
    (二)电子邮件形式电子证据的收集。
    电子邮件是基于因特网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司法机关的解释中也有所体现,但对如何收集并未规定。
    (三)网络聊天形式电子证据材料的收集。
    网络聊天是随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及时双向沟通的通信方式,主要有两种:聊天室聊天和QQ聊天。聊天室聊天是通过网站上开设的聊天室进行“一人对多人”的公聊,而QQ聊天是指“一对一”的私聊,相对于电子邮件来讲,存在的环境更加开放,收集起来更难。因此,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包括聊天对话的内容,也包括聊天者简单的个人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第二类是系统环境证据,即我们借助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数据是否正常,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的可靠性;第三类是附属信息证据,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从而将聊天者与某个特定的行为人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