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类别划分规定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1.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2.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3.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4.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5.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