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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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释义】本条是关于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即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应当将这些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地;在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新增人口时,应当将这些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口。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在目前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将集体预留的机动地、经开垦等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交回的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既有利于保持已有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也有利于解决无地少地农民的土地问题,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发包方应当将这些土地严格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目的,不得随意将这些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出去。需要说明的是,在发生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应当首先将本条规定的土地用于调整,只有在没有本条规定的土地时,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而在集体有新增人口但未达到人地矛盾突出的程度时,虽然不能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但可以将本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口。本条规定的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先留出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用于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问题,如在承包期内,本村有嫁入妇女的,或者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丧失承包地的,就可以将机动地承包给这些人。预留的机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掌握,或由集体暂时统一经营,或短期承包给某些农户。预留机动地曾是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灵活做法,一旦发生人地矛盾,可以用机动地来解决,不必进行土地调整,既解决了无地农民的土地问题,也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但预留的机动地不宜过多,预留过多,就会减少农民承包地的数量,损害农民的权益。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乡、村为了增加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将预留的机动地以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承包出去,以获取利益,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对此,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对预留机动地必须严格控制。目前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都不应留机动地。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过的部分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本法第63条对机动地的问题也做了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根据以上规定,已经预留机动地的,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预留,并严格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