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经营有哪几个层次?

法律援助

    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banking)。
    一、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首先,法人关系的风险控制。法人关系的风险控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成员子公司都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机构,在法律上它们是股权关系。法人防火墙的设立要求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但关键是在实际的运作中保持法人的独立性,特别是保持子公司资本充足,不抽逃子公司资本,并保持管理上的隔离和身份上的隔离,防止对子公司实行过度控制,以避免被法院否认子公司的法人独立性。在管理上的隔离机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以及各个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要分开,并要分设账户和账簿,建立单独的财务记录,要求银行与证券等子公司分开管理,以强化二者在法律和公众心目中的分离。在身份上的隔离机制则通过办公场所上的分离,以及禁用相同的名字等身份隔离措施防止对某一子公司的信任危机传递到整体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进行共同营销时,其营业场所及人员应予区分,并明确标示,而且应向客户揭露各项业务的重要内容及交易风险。
    其次,资金链条的风险控制。资金链条的风险控制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防止风险传播和利益冲突,主要防止银行子公司因过度借贷或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其证券子公司等其它成员公司的风险。对内部交易施加“质”和“量”的限制,“质”的限制是要求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而“量”的限制是内部交易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限制等。
    再次,信息不正当使用的风险控制。金融业务是一种与信息具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跨业经营,则是通过子公司的经营进行,各子公司之间共享运营设施,共享客户信息,可以节约经营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效益。金融控股公司的一大优势在于,不同子公司可以分享相关信息,而且通过信息共享,节约相关的客户资信调查成本。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对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共享和保护的有关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银行可以与附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共享消费者的信息,只要对消费者公开,并做到对第三者保密,金融机构可以与作为该机构代表或与该机构有金融服务营销合作安排的公司分享客户信息。为防止信息的不正当使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金融控股公司负有明确和长期的尊重客户隐私的义务,并保护客户的非公开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