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英雄烈士的肖像权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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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及责任有哪些
    1、擅自制作他人肖像。
    2、擅自利用他人肖像。擅自非法利用他人肖像,就构成侵权。民法典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规定应视为授权性现范,规定的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
    3、其他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丑化、污损、毁坏肖像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这类行为也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对肖像权使用有所限制,主要包括:新闻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为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肖像;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为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他人肖像,如为舆论监督、为科研和文化教育等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等。
    侵害公民肖像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二、肖像权的特征有哪些
    1、肖像权具有专属性。肖像权是通过肖像来标志特定公民的标志型人格权,只能由公民个人享有。公民可以拥有和利用自己的肖像并排斥他人的非法侵害。
    2、肖像权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
    3、肖像权具有财产性。肖像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可以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价值。公民利用肖像权实现经济利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肖像权从事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活动。